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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扶持办法

时间: 2020-11-24 14:06 来源: 太仓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太仓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推动太仓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非遗保护管理工作,提高非遗保护传承人和非遗保护单位保护传承的积极性,促进太仓市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条 具体由市文体广旅局负责办法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包括成立非遗专家委员会、评审辖区内的非遗项目、考核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保护单位、审核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出版作品、鼓励促进非遗发展、开展非遗交流等。

第三条 釆取对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保护项目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和后期奖励等方式,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一)根据《太仓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省、苏州市、太仓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不高于0.5万元补助,用于开展抢救收集、资料整理、展演展示、带徒授艺、学术交流等传承活动;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江南丝竹、滚灯、龙狮等非遗保护示范基地、传习所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对国家级非遗项目可视情况予以重点扶持。

(三)对在非遗传承保护中工作成绩突出的非遗保护单位给予奖励。

(四)对非遗项目(节目)参加太仓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活动,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国家级不高于5万元、省级不高于2万元、苏州市级不高于0.6万元、太仓市级不高于0.2万元的奖励;对于太仓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外省市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非遗活动中获奖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优秀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项目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根据实际成效给予经费保障。

(六)实施人才培训计划,对优选推送、推荐参加国家、省级专业机构培养的优秀代表性传承人,除正常差旅报销以外,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补贴。

(七)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非遗交流活动,代表太仓参加苏州市级及以上各条线组织的非遗展示展演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核除正常差旅报销以外,在活动期间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补贴。

(八)注重非遗的理论研究,对参加苏州市级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奖的论文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相关非遗预算经费,按照资金实际支出执行,在预算内可适当调整使用。

第四条 市文化馆、各区镇(街道)文体站应当结合公民、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交材料,由市文体广旅局组织评审。

第五条 申请非遗传承项目经费补助的,由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经市文化馆、所在地区镇(街道)文体站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并汇总至市文体广旅局,由市文体广旅局组织评审,经审核通过后,酌情发放补助。

第六条 非遗传承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受扶持非遗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年度传承计划,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釆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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