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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1-23 16:54 来源: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1)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审批监督管理权限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既可通过提供小额贷款业务,逐步培育出服务“三农”、服务自身企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也可通过控股以较少的社有资本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

2)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的一种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设立分支机构,由地方银监机构或农办等部门审批、监督管理。

3)开展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是由合作社内全体或部分社员自愿入股,在入社社员内部提供资金互助服务,单独核算,将信用合作与生产流通合作有机融为一体。由于服务对象是社员,地缘特点明显,社员间关系紧密,借款一般多为小额、急用,资金用途和农户信用状况等信息透明,较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资金风险。

4)密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尝试与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发挥社银优势,共同研究开发大型商业银行与供销合作社有效对接、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使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供销合作社的渠道和平台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延伸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