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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服务类知识答问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提取政策?
发布日期:2020-07-31 09:38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购房不动产销售发票需在一年有效期内);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社保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的;

(九)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